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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第十條 被招用的臨時工,必須年滿十六年周歲以上,身體健康高雄臨時工者;如從事繁重有毒有害工種作業的,須年滿十八周歲以上。

  第十一條 用工單位或雇主可根據生產經營需要,公開向社會招收持有本市區待業證的人員為臨時工,並應直接到臨時工戶口台中臨時工所在地的區、街(鎮)勞動管理部門辦理招用手續和交納管理費。

  第十二條 在本市區城鎮內確實難以招到臨時工的工種和崗位,用工單位或雇主可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,自行招用外地臨時工。被招用的臨時工,不得遷移戶糧關系,並必須持有身份證和當地鄉鎮以上勞動管理部門證明。

  第十三條 用工單位或雇主招用外地臨時工,須按下列規定辦理招用手續和交納管理費,領取《外來人員臨時工作證》。

  一、中央、部隊、省、市屬單位,外地駐穗單位,到市勞動管理部門辦理;

  二、區屬單位、私營企業,到所屬區勞動管理部門辦理;

  三、街屬單位、鄉鎮企業、個體戶、專業戶,到所屬街道、鎮勞動管理部門辦理。

  第十四台中人力派遣條 外地臨時工必須在被招台中粗工收後三天內,憑《外來人員臨時工作證》到公安部門申報領取《暫住證》。如由用工單位或雇主解決住宿的,由用工單位或雇主到住宿地派出所辦理手續;自行解決住宿的,由本人持有關證明到住宿地派出辦理手續。

  第十五條 用工單位必須按國家統計部門規定,如實填報使用臨時工人數。

  第十六條 使用工單位要有管理部門或專職人員管理臨時工。其任務是負責臨時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社會、職業道德教育;組織技術培訓;管理臨時工的行政事務;處理臨時工的糾紛和一般違章行為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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